刑法的妨害性自主罪章,著重保護性行為中,個人的性自主意思,每個人都有是否與他人進行性行為的自由。而刑法第 228 條規定了利用權勢猥褻罪,對於因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相類關係受自己監督、扶助、照護之人,利用權勢或機會為性交者,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。為猥褻之行為者,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。這是因為加害之行為人與被害人間具有親屬、監護、教養、教育、訓練、救濟、醫療、公務、業務或其他類似之關係,若利用此權勢或機會,進行猥褻,即使被害人同意該行為,也是礙於某程度之服從關係而曲從,性自主意思決定仍受一定程度之壓抑,並不是出於完全自願的意思,因此有了本罪的規定。猥褻行為,是指客觀上已足以引起一般人性慾之興奮與滿足,主觀上足以滿足自己性慾,而侵犯他人性自由之權利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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